国际整合医学医师行医资格认可认证中心章程
(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International Integrative Medicine
Physician Qualification Accreditation and Centification Center.国际整合医学医师行医资格认可认证中心(下称“认证中心”),是世界整合医学学会联合会发起,由美国、中国、菲律宾、日本、德国、法国、比利时、克罗地亚、巴西、马来西亚、新加坡、英国、加拿大、澳洲、香港、澳门、台湾等三十多国家及地区之医学权威协会、医药大学、医学院士、国医大师等倡导并联合成立的专业性医生资格认可认证机构,它是独立、公开、公平、公证、透明、合规、合法的第三方权威认可认证机构,其业务范围是国际整合医学医师行医资格认可认证。
第二条 认证中心的宗旨是贯彻全科医学、整体医学的理念,实现医生整体素质提高,为世界各国人民健康服务。
第三条 认证中心主要职责是:根据国际整合医学医师行业标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整合医学医师行业资格认可认证及管理工作,与各国政府及医学权威学术部门交流、协调工作,推动拥有国际整合医学医师行医资格之医师在认可之国家及地区合法行医。
第四条 认证中心通过不断改进认证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整合医学医师行业的素质和水平,为广大医生和患者服务。
第五条 认证中心的行政管理机构是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等管理人员,对认证中心进行管理,由秘书长组织工作。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五年举办一次理事会及换届选举。
第六条 认证中心的徽章由国际整合医学医师行医资格认可认证中心理事会审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认证中心主要业务包括:申请国际整合医学医师行医资格认可认证的审批、审核及证书的发放,举办行医宣誓,监督行医职业道德规范等。
第八条 认证中心参照国际整合医学医师行业标准规定,对整合医学医师的职业水平、知识和技能进行认可认证。
第九条 认证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开展有关整合医学医师的学术会议、研讨会、培训班、巡回义诊及学术考察等活动。
第十条 认证中心可以委托具有等级和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承办评审和考查工作,并对其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认可认证对象和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整合医学医师行医资格认可认证的对象原则上必须具备行医10年以上且年龄50岁以上,不限学历,不限资历;50岁以下的具备医学本科或以上学位,考试或考评合格者;具有独特医术的民间行医者(医术专业对口考评合格者或非遗代表现性传承人)。
第十二条 认证申请人应当由保荐人尽调合格,提交申请书,填写简历表、身份证复印件、医师从业证(如有)、医师资格证(如有)、高等教育证书(如有)等基本材料,若相关文件不在原有系统中,本中心不予处理,第三方律师尽调或见证,第三方媒体专访视频,所有资料须逐一核对、装订成册、装备齐全,递交该审核报告,并依照递交申请材料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候审,转工作人员审查。
第十三条 经国家承认之执业资格医师5人同时评审,4人或4人以上认可则通过评审。
第十四条 整合医学医师行医资格认可认证的申请规则及要求:
1、保荐人服务公司为行医者推荐,行医者自愿要求参与申报;
2、要求医师申请人已在民间行医超10年,年龄50岁以上;个人申请书(向认证中心);
3、保荐人服务公司出具详细的保荐函或尽调报告(向认证中心);
4、区县级或以上之卫健委、药监局,或医院,或医类协会或村委会,或居委会推荐函(向认证中心);
5、行医者提供至少50个医案(申请人收集,媒体可走访,律师可核实);
6、委托律师核实行医者身份及行医真实性尽调或见证(保荐人服务公司委托);
7、委托媒体采访,专访医生申请人,整理文稿及视频,供专家评审(保荐人服务公司委托);
8、保荐人将上述资料整理,装订成册6份,送认证中心秘书处;由秘书处在名医教授专家库中选5位专家审核;秘书处评估认为申请人医术不够全面,仅局限于某一特定专长,可以限定对其特定专长进行评审和发证。
9、认证中心召开专家评审会,5位专家提问,申请人答辩,通过则可报请国际医师专家委员会审批发证;如通不过则做说明(认证中心委托);
10、认证中心举办国际医师行医宣誓仪式,颁发国际医师证;
11、认证中心官网公示,包括国际医师姓名、照片、医术专长简介等,接受各国政府及民间监督;
12、国际医师须每年接受年审,缴纳年审费,满5年无不良记录,则可申报为国际终身医师,获国际终身医师资格的医师无须年审,无须缴纳年审费,但依据本章程须接受各国政府及民间监督。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审以后,依照国际医师资格认可认证的标准和程序,按照审核流程和过程对经过初步审核的申请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核。审核过程中有疑义的文件和情况,应当向申请人进行询问并予以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审核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于未通过认证的申请人,应当告知其原因并提供异议处理机制。申请人对认证申请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向认证中心提出复议申请,争取再认证一次;如再次认证不通过,须过两年后才有资格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认证中心有权对认证对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复审,对于认证中心有存疑的认证对象,应当对其进行复审。
第十八条 国际医师是依据《国际整合医学医师行医资格认可认证中心章程》,严格认证的有行医能力的医师,可在许可的国家行医,与各国考试或认定之医师行医资格不可混淆,不可替代,仅可参照,适合世界各国治病救人之道德及法律。
第四章 认证费用及奖励
第十九条 申请整合医学医师行业资格认可认证的对象应当按照认证中心的收费标准交纳认证费用。如申请人未缴纳认证费用,认证中心将不接受其申请。
第二十条 认证费用包括申请费、培训费、专家审核费、评审答辩费、证书费等,具体标准由认证中心制定,依各国经济状况及国情不同,有所区别。
第二十一条 认证中心应当对在整合医学医师行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认证中心制定,解释权归认证中心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认证中心在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备案,接受世界卫生组织指导及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试行版)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